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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2017年6月29日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决定》指出,要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对能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质量安全的输水管、泵等19类产品取消事前生产许可;对与大众消费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等3类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经上述调整后,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减至38类。
摩托车头盔之所以从生产许可证管理演变为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管理,*主要的原因是摩托车头盔产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用强制性认证管理,更有利于保障产品质量和人民生命安全。因为CCC认证和生产许可证的监管要求是完全不同的,CCC认证要求所有出厂产品必须经过第三方授权实验室的型式试验检测并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才能生产和销售,并且在获证后还需进行获证后监督以维持证书有效性;而生产许可证更偏重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的监管,获得许可证后即代表企业满足监管要求,并不要求后续所有出厂产品都必须经过第三方实验室的检测。
国家认监委于2017-10-16发布了《CNCA-C11-15: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2018年8月1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头盔:在事故中降低摩托车乘员头部伤害的装具。)
2.认证依据标准
GB 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
3.认证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型式试验主要用于那些需要基于检测完成认证评价的产品。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的组合。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种类(A类盔、B类盔);
(2)结构和形状(全盔、半盔);
(3)壳体材料;
(4)缓冲层材料。
5.型式试验测试项目
1.结构、规格尺寸;
2,保护范围;
3.质量;
4.视野;
5.护目镜(透过率、冲击强度);
6.刚度性能;
7.固定装置稳定性;
8.佩戴装置强度性能;
9.吸收碰撞强度性能;
10.耐穿透性能;
11.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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